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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宇辉直播间被指大规模抄袭,短视频文案有版权吗?老师批改作文遇“结巴体”,学生是懂凑字数的,老师看后不得不服

时间:2024-03-21 15:44:07 undefined 点击:722

董宇辉直播间被指大规模抄袭,短视频文案有版权吗?

近日,百万粉丝博主“杨藩讲艺术”发布视频称,董宇辉新账号“与辉同行”直播间大规模抄袭自己文案,引发全网热议。

随后,“与辉同行”主播董董在直播时表示,自己在讲解艺术时,可能会用到一些老师的作品,但无意冒犯,有什么问题可以及时沟通,疑似回应该事件。

直播、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?

法律如何判定抄袭?

如果被抄袭如何维权?

一起来看《法治日报》律师专家库成员、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德利律师的专业解读!

直播、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?

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,作品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。根据“思想与表达两分法”,著作权法有一个基本理论:不保护思想,只保护对思想的独创性表达。如果将文案界定为对创意的具体文字表达,那么,它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作品范畴,具体可以归类于文字作品,受著作权法保护,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篇短文。如果将文案界定为一种创意,那么,由于不同的人在具体表达时会有不同,著作权法对于这种创意是不予保护的,每个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去讲解。因此,判定直播、短视频的文案是否属于作品,还要看该文案是否使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。

法律如何判定抄袭?

从司法实践来说,侵犯著作权案件判定的规则为“接触+实质性相似”。对“接触”的判断标准,一般为争议作品的作者是否有途径、有时间、有能力接触到原创作品。对于“实质性相似”的判断,一般要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,即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、选择、安排、设计等是否相似,不应从主题、创意、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。

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“合理使用条款”。如果主播在直播或短视频中,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个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,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
如果被抄袭如何维权?

抄袭行为会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权,包括发表权、复制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、广播权、改编权等权利,如果权利人认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抄袭,被他人不适当引用而未注明出处或被他人窃取以自己名义发表,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,要求对方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。

来源:法治日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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